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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北市訊】暑假即將來臨,新北市有民眾想使用疫情前在旅展購買的住宿券,翻箱倒櫃卻遍尋不著,於是提出信用卡刷卡簽單以證明確實有購買事實,還願意向警方報案並寫下切結書以示負責,請求旅館直接讓他全家入住,或註銷他遺失的禮券並補發新禮券。不料旅館表示該禮券並非記名式,故適用「認券不認人」而拒絕配合,該民眾憤而找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(以下簡稱消保官)投訴。消保官表示,業者對遺失無記名禮券的消費者,依法並無配合補發之義務,消費者應妥善保管禮券並儘速使用,以免遭受損失。  消保官指出,一般市售禮券屬於民法第719條規定之無記名證券,持有人必須向發行人提示禮券,才能請求依禮券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。此外,一般市售禮券也屬於民法第728條所稱之「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」,民法對此設有特殊規定,當這種票券遺失、被偷或滅失時,就算原購買人通知店家票券遺失或被偷,店家仍應對持券的人(無論是拾獲、上網購買或竊盜者)提供服務,原購買者不得要求店家補發,也不得要求店家不提供服務給持券的人,更無法向法院聲請宣告票券無效,頂多只能向撿到或偷券的人等請求返還、賠償或提出刑事告訴,但一般消費者並不會記下禮券之編號,要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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